(1997年9月5日第38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院系和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各方应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教师教学工作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北京大学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等各层次的教学工作。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三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教学投入,制定教学制度并监督执行,实施对教师的培训,完善激励制度,使学生受到良好的教育。
第四条 院系是学校所属教学单位,直接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院系要为教师的教学工作创造条件,同时监督教师履行职责。
第五条 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教学工作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北京大学所有教师都有承担教学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辩证法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工作;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第三章 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
第七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讲授、习题课、实验课、实习与实践课、讨论课、指导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
第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由学校和院系负责。学校负责制定教师聘任的制度和办法,保障教学基本条件,对教学工作的基本规范做出规定,对教师的业务水平进行培训,
完善教师教学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院系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监督和保证教学质量,修订和调整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工作的完成。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按《北京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执行。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院系选聘,主干基础课和少数特殊课程的任课教师由校长直接聘任。主干基础课、通选课等课程,应选聘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第十条 课程教师分为主持人、主讲人和助教。由多位教师共同承担的课程,院系应指定课程主持人;习题课、实验课、实习课,除聘请主讲教师外,应聘请助教。
第十一条 首次承担主讲任务的教师,应由院系主持在一定范围内(教研室、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课程建设小组等)进行试讲。新开课程须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任课教师的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主讲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合理安排教学环节,选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在保证教学
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主讲教师可对课程内容作适当调整。当教学方案有较大改动时,须经院系有关领导同意,主要基础课的调整应报请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开课教师应在开学第一周向学生公布课程教学方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或导师组)应认真履行《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有关规定》,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研究工作做出全面安排,给予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 习题课教师应随堂听课。实验课教师应事先预习实验过程。实习、实践课教师应全程参与实践过程。教师应安排必要的答疑并认真批改习题作业、实验报告、实习实践报告、课程小论文等。
第十五条 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应组织对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讨论,并随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合理调整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
第十六条 考试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课程考试工作由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全面负责。考试事项按《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执行。
第五章 教师教学纪律
第十七条 教师应按校历、课表规定的时间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作好讲课的准备。授课时间应精力集中,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讲授时间安排课程进度,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授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请他人代课,须办理审批手续。学校教务部、研究生院应及时公布各院系的停、调课信息。
(一)教师临时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须征得院系同,一般应提前一周做出安排,通知学生,同时说明补课的时间安排。
(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应安排好相关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若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填报《北京大学教师请假申请表》,若需请他人代课者,
须提交申请报告,由主管院长或系主任审批,按《北京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办理。请假超过一个月的须经院系同意,学校人事部批准,同时院系应妥善安排该课程
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课程考试是考察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按规定进行。考试试题在开考前应严格保密;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审阅考
卷和评定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提交考试成绩和相关的分析总结材料;院系教务办公室应在考后两周内完成成绩录入。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表现好、热心教学工作、敬业精神强、教学质量高、完成任务出色、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度化的表彰奖励包括:一年一度的教学优秀奖、四年一度的优秀教学成果奖、四年一度的优秀教材奖以及其他奖励。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学校颁发荣誉
证书与奖金;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的,根据不同奖项与级别,在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和职称(职务)晋升等方而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态度不够端正、备课不认真、授课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学术水平低下、教学态度不端正、经教育帮助无明显
进步、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各院系应予解除聘用,将其调离教学岗位或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校纪校规、在教学过程中酿成事
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视其情节与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授课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的;
2、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或随意减少学时的;
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的
4、授课、监考时做与授课、监考无关事情的;
5、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送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单,或上报成绩有误,影响后续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教学事故:
1、由于工作不负责,实验或实习教学中出现责任事故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停课缺课,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4、丢失试题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命题,影响考试如期进行的;
5、命题不认真,造成试题有较多错误,影响学生考试成绩的;
6、不按评分标准阅卷,私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的:
7、评卷过程中丢失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的;
8、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环节中散布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宣扬极端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或煽动学生闹事、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在教学活动中侮辱学生,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3、利用工作之便泄漏考题或擅自更改成绩的;
4、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纵容、参与考生作弊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5、对教学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致使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优评奖,并按事故大小分别作出处理外。
1、对一般教学事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使其提高认识,并在学院(系、所、部) 内通报批评;
2、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除个人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外,应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3、对重人教学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两年内不得普升专业技术职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师岗位。
4、因教学事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处理,送教务长办公室备案: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长办公室牵头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处理。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尽快以书面方式报告教务长办公室,教务长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后书面上报处理意见,由教务长办公室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结论报校长会议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有陈述和中辩权。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经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学生与专家、督导团反映教学效果很差的任课教师,应责令其改进,经2次以上检查、评估均属效果差的,将不再聘任其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教师的业务鉴定、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部、研究生院、人事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发〔1997]136号)同时废止。